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进行管线开挖施工、地下设施施工、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动致使周边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鉴定结论书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报送区县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