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Chapter 4 房屋安全鉴定Article 25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一)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危险症状的;(二)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等大中型公共建筑的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三)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8, 2021Article 2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