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机动车在思明区、湖里区以及其他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但遇有紧急情况的除外。在用机动车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限值标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