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下列机动车禁止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㈠低速载货汽车;㈡三轮汽车;㈢摩托车;㈣拖拉机;㈤轮式专用机械车。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公务摩托车,办理摩托车号牌、加设特别标识后,方可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除因公安执法确需使用的公务摩托车外,其他已批准在用的摩托车报废后,不再予以更新。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