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利用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的汽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市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的管理,根据需求增加巡游出租汽车的投放数量,鼓励通过网络或者电话预约出租汽车等新兴业态出租汽车的发展,方便出行。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