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利用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的汽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市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的管理,根据需求增加巡游出租汽车的投放数量,鼓励通过网络或者电话预约出租汽车等新兴业态出租汽车的发展,方便出行。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