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流量或者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㈠按车辆类型限制、禁止通行时段、路段、区域;
㈡按号牌尾数限制、禁止通行时段、路段、区域;
㈢按实际承载人数限制、禁止通行时段、路段、区域;
㈣按本市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要求限制、禁止通行时段、路段、区域;
㈤按道路设计流量、路网情况等实行总量控制;
㈥其他限制、禁止通行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措施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