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下列机动车禁止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

㈠低速载货汽车;

㈡三轮汽车;

㈢摩托车;

㈣拖拉机;

㈤轮式专用机械车。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公务摩托车,办理摩托车号牌、加设特别标识后,方可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

除因公安执法确需使用的公务摩托车外,其他已批准在用的摩托车报废后,不再予以更新。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