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