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