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