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涉水工程建设及运行的管理。涉水工程在建设运行期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汉江流域水质污染、生物资源损失或者水域生态破坏。

水利水电等水资源项目应当保证生态下泄流量,安装生态下泄流量监测监控设施。对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造成影响的,应当修建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增殖放流等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