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质保护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市、县(区)水利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明确禁采区、禁采期,报经批准后予以公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河道采砂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采砂许可证,严格遵守河道采砂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不得造成水污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采砂单位和个人应当撤离采砂船和机具,平复河床,恢复废弃作业场所地貌。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