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质保护第十九条已废止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辖区内各类入河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监督管理。在汉江流域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要求,未经许可不得设置入河排污口。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