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严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不断改善汉江流域水环境质量。

禁止在汉江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项目;禁止在汉江干流、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禁止在汉江流域新建高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