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质保护第十七条已废止市、县(区)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大水土保持力度,防止水土流失影响水质安全。严格限制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开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开发活动。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