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水质保护优先、涉水产业适度发展的原则,引导规范大水面生态渔业、包装饮用水、亲水旅游、水电能源、汉江航运等涉水产业发展,合理利用汉江流域水资源,促进绿色循环产业发展。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