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五条有效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将包装物的重量计入商品净重;(二)不得拒绝消费者对商品计量的复核;(三)对按规定应当当场开封调试的商品,不得拒绝开封调试;(四)不得阻挠、拒绝对消费者申诉和投诉的调查。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