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包装物的重量计入商品净重;

(二)不得拒绝消费者对商品计量的复核;

(三)对按规定应当当场开封调试的商品,不得拒绝开封调试;

(四)不得阻挠、拒绝对消费者申诉和投诉的调查。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