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六条有效经营者从事经营性服务项目的,应当明示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使用合格的服务用品,按照规定、约定或者商业惯例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