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通过拟执业机构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准予登记,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