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十一条有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准予登记,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