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条有效承办单位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充分了解代表的真实意愿和要求。对代表连续多年多次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与代表联系,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