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十九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制度,实行单位主管领导、处室负责同志、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