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承办单位应当于签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

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应当分别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