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一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于签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应当分别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