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要海岸线绿地、公园绿地等重点绿地的建设和管理,严格保护。重点绿地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区域确需改变绿地性质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并依法报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