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对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或者自然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城市绿地,划定为永久保护绿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并向社会公布,在永久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
经公布的永久保护绿地,除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范围和用途。
依照前款规定确需改变永久保护绿地的,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包括绿地补偿等内容的调整方案,举行听证会,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按程序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后对外公布。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