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因调整城市绿线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同步落实新的规划绿地予以补足。

城市绿线调整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调整结果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