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建设的控制指标,按照规定标准确定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五年城市绿化规划、年度城市绿化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城市园林绿化树种,优先使用本土树种、抗风树种,对外来植物品种依法开展引种、试种、驯化以及推广,推广观花树种、彩叶树种以及市树市花,加强林荫路、海防林建设,体现季相变化,彰显地域特色。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