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绿化环境的权利,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对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工作。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