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通运输、水利、旅游文体、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