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将城市绿化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城市绿化面积和管理成本的变化而相应调整。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