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政府有关部门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批准变更城市绿地性质的;(二)违规核发规划许可、砍伐许可或者临时占用绿地许可的;(三)包庇、纵容违法当事人,对依法应当处罚的城市绿化违法当事人不予处罚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五)其他在绿化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