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政府有关部门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变更城市绿地性质的;

(二)违规核发规划许可、砍伐许可或者临时占用绿地许可的;

(三)包庇、纵容违法当事人,对依法应当处罚的城市绿化违法当事人不予处罚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在绿化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