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