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政府有关部门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变更城市绿地性质的;
(二)违规核发规划许可、砍伐许可或者临时占用绿地许可的;
(三)包庇、纵容违法当事人,对依法应当处罚的城市绿化违法当事人不予处罚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在绿化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