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用途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