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用途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