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期限占用城市绿地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