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因修剪树木导致树木损坏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