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绿地率标准建设附属绿化用地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按相差面积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