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攀折树枝、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

(二)践踏地被植物、剥损树皮、破坏植物根系、偷盗植物,擅自采摘花果;

(三)在绿地开设路口;

(四)损坏护栏、座椅、园灯、建筑小品、给排水设备等绿化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功能;

(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