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一)攀折树枝、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二)践踏地被植物、剥损树皮、破坏植物根系、偷盗植物,擅自采摘花果;(三)在绿地开设路口;(四)损坏护栏、座椅、园灯、建筑小品、给排水设备等绿化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功能;(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