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的用途,修建通行道路、铺设硬化地面或者设置停车场。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