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五年城市绿化规划、年度城市绿化建设计划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建立日常巡查、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城市绿化资源调查,建立城市绿化资源档案和城市绿地数字化管理系统,对城市绿地实行动态管理。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