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市绿化施工单位和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处置因修剪、移植、砍伐等产生的绿化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绿化废弃物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体系,促进城市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