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在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时需要修剪、砍伐、移植树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先行处理,并在险情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告行政审批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