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城市建设、维护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行政审批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续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临时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恢复城市绿地原状,经验收合格后归还管理养护责任人。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