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需要移植城市树木的,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加强养护管理。树木移植后一年内未成活的,移植树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第一个绿化季节补植相应的树木。

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树木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树种的,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