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砍伐城市内的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一)已经死亡的;

(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三)因城市建设需要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批准砍伐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补植相应的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