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砍伐城市内的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一)已经死亡的;
(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三)因城市建设需要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批准砍伐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补植相应的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