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城市绿化工程和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材料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