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绿化工程和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材料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