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验收。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