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验收。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