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绿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二)绿地布局是否科学合理;
(三)植物的种类、配置以及种植密度是否适当;
(四)绿化设计是否符合园林景观要求;
(五)绿地内道路、给排水以及其他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园林设计规范;
(六)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道路附属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