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本市滨海城市的特点,充分发掘本市人文元素和历史文脉,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地面积。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十二平方米。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绿地率标准安排附属绿化用地:
(一)居住类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类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机关、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医院、部队、公共文化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高等院校、中职学校、星级宾馆、疗养院类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五)其他类工程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确定具体比例。
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不得降低原配套城市绿地标准。
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